两部门发文规范协会商会资产管理 对外投资被严格控制

日前,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并且协会商会及其所办企业对展会主办权、体育赛事商务运营及转播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或委托管理经营时,应当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合作方。

 

据了解,《办法》为了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改革总体要求而制定的。

 

《办法》要求,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确有需要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应与协会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按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协会商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外股权投资收益统筹用于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不得在管理层、工作人员和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办法》规定,协会商会及其所办企业对展会主办权、体育赛事商务运营及转播权等各类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或委托管理经营时,应当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受让方或委托管理方。已签订合作合同的,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公开选择合作方。

 

对于协会商会中的国有资产保护,《办法》规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对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协会商会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与核算。协会商会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中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根据职责分工报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

 

《办法》还要求,协会商会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协会商会及会员利益。协会商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这里的关联方是指,协会商会在职人员和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执行,涉及上市公司的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办法》还指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协会商会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收益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资产报告制度等;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协会商会资产信息披露渠道,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协会商会资产监管工作。此外,审计机关还将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此外,《办法》还要求,协会商会应当加大资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协会商会网站、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人民网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 孙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