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拟立法将残酷对待动物列为刑事罪行

澳门特区政府行政会19日宣布,已完成讨论《动物保护法》法律草案,建议将残酷对待动物列为刑事罪行,最高监禁3年,罚款澳门币2000元至10万元。

 

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和动物保护理念的普及,公众对于立法保护动物的关注也越趋深入。特区政府认为,现时有需要针对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以维护公共卫生和减少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并有效预防及遏止虐待动物,以及解决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社会纠纷。在充份咨询社会意见和考虑澳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并比较分析邻近国家和地区的动物保护法规,特区政府制订了《动物保护法》法律草案。

 

法案禁止以下行为︰虐待动物,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宰杀动物;遗弃动物;驱使动物搏斗;展示或售卖初生动物。法案也规定在例外情况可宰杀动物,如为肉用和科学应用〈犬猫除外〉、控制动物群体疾病、解除动物伤病的痛苦、消灭鼠害,或避免危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或基于公共安全有实时危险。

 

法案同时规定了饲主的责任,如为动物提供适当的食物、饮用水及充足的活动空间;动物遭受骚扰、虐待或伤害时,作出必要的救助或阻止行为。

 

法案也规定,犬只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让未满7岁者牵引,以及须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对于建筑地盘、处理废车场或废料场所饲养的犬只须领取犬只准照、施行绝育手术,以及必要时需以链带牵引。

 

法案建议,应对残酷对待动物的虐待行为,即造成动物肢体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以及宰杀动物的违法者,处以刑事责任。刑罚最高监禁3年,罚款澳门币2000元至最高澳门币10万元。

 

该法律草案稍后将交特区立法会审议。(中新社澳门6月19日电 (记者 王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