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规则修订后明确“不同投票权架构”首次纳入条件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8日发布,明确了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的首次纳入条件。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将于10月28日起施行。

 

根据《实施办法》,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票,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且不属于A+H上市公司的H股的,在首次纳入港股通股票时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联交所上市满6个月及其后20个港股交易日;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当日)中的港股交易日的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200亿元;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当日)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60亿元;上市以来股票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未因违反联交所对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企业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联交所公开指责、其他公开制裁或者触发不同投票权终止情形;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考察日是指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满6个月后的第19个港股交易日。未能在上述第一项条件规定的最后一个港股交易日满足纳入条件的,则考察日为此后的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生效日前的第2个港股交易日。

 

为配合《实施办法》修改,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新增关于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的相关风险提示。(新华社上海电 记者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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