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下发通知继续免征 内地人买卖香港基金个税
| 编辑: 母曼晔 | 时间: 2018-12-18 15:29:21 | 来源: 证券日报 |
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通知表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基金互认,是指内地基金或香港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双方司法管辖区内向公众销售。
2015年7月1日正式推出基金互认机制,两地居民可参与跨境证券投资,为两地居民进行跨境资产配置提供合理渠道。当年12月14日,三部门发布通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底,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已累计销售253.05亿元,赎回或分红累计流出159.94亿元,累计净申购93.11亿元。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已累计销售10.36亿元,赎回或分红导致的资金流出额为5.68亿元,累计净申购额为4.6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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