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贸区2018版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发布
编辑: 白宇坤 | 时间: 2018-01-17 16:43:31 | 来源: 中新社 |
记者17日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广东自贸办)获悉,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和深圳市分局分别发布实施了2018版广东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新版实施细则对广东自贸区内主体义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并创新性地对外汇NRA账户(境外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规则作出详细规定。
据介绍,2018版实施细则是在2015版实施细则基础上进行了政策创新与调整。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进一步明确了区内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方面,新增了“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对区内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作出了调整型。外汇市场方面创新性新增“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
此外,新版细则还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参与主体方面进行了调整,规定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可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在外汇业务监管方面,明确规定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加大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区内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2018年版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2018版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完善了自贸区外汇改革试点,使其标准化、规范化、可操作,是促进自贸区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中新社广州1月17日电 记者 许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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