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立新规:一锤定音 全面从严治党又添新“利器”
编辑: 霍建阳 | 时间: 2017-12-26 10:26:40 | 来源: 新华网 |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今后全党党务公开工作将有一部明确刚性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来加强和规范。
那么,党务公开有何重大意义?公开什么?向谁公开?怎么公开?围绕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进一步激发党的活力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条例》的制定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党务公开既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促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条例》的制定站位高,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说,在新时代下,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激发党的活力,带领人民群众创造性地落实十九大精神,实现十九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将发挥重要作用。
公开内容空前全面广泛 划清与保密纪律的界线
长期以来,关于什么是党务公开,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一些不同观点。《条例》对此作了明确界定,即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而且《条例》还规定了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这样既增强了党内事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又照顾到了保密工作需要,比较符合实际。” 马怀德表示。
甄小英认为,这划清了党务公开与保密纪律的界线,党务公开的内容空前全面广泛,彰显了党在推进党务公开、党内民主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公开主体实现全覆盖 开出党务公开“项目清单”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甄小英认为这是《条例》的最大亮点,即在党务公开主体上实现了各级各类党的组织党务公开的全覆盖,体现出党中央带头、以上率下,以及党内任何组织和党员,包括领导者、监督者都要受到监督;也体现出党中央把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建设全面推向一个新的历史高度的决心和战略。
《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开范围,主要包括向社会公开,在全党公开,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并规定了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
甄小英认为,“《条例》不仅对党务公开进行了宏观规定,而且从微观上对各级各类党组织分别作了规定,开出了党务公开‘项目清单’”。她同时表示,这样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等使《条例》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且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积极性 确保“尽公开、真公开”
为了保证党务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应急处置等配套保障工作机制,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规定了工作报告、考核评议、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马怀德认为,这些都有利于党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尤其要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性,督促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公开职责,确保“尽公开、真公开”,让党务公开制度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利器”。
甄小英建议,在具体执行落实中,一是需根据各级各类及各地党的组织的特点,首先要深入宣传《条例》,及对党员干部进行培训,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二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出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细则。三是在贯彻《条例》中,防止“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形式主义,要坚持问题导向,解决贯彻《条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四是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的监督,制定出一套具体的监督制度和办法。五是要把党务公开列入各级各类党的组织的考核内容,考核情况也应依规进行公开。六是按照《条例》要求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的内容也要在实践中与时俱进。(新华网记者 卢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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