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解决海洋争端须准确运用国际法
编辑: 母曼晔 | 时间: 2016-07-15 16:24:45 |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李适时15日在香港指出,妥善解决海洋争端,必须准确运用国际法,特别要把握好找准“症结”、明晰“药理”、准确“开方”和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四方面内容。
由中国国际法学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同主办的“海洋争端解决国际法研讨会”当天在香港开幕,李适时代表主办方致辞时作上述表示。
他说,解决海洋争端既是国际政治实践,也是国际法实践,而国际法无疑在海洋争端解决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运用国际法解决海洋争端,需要准确把握国际法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特别是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找准“症结”。就像疾病一样,国家间的海洋争端有时表现出多种症状,有些表现为陆地领土主权争端,有些表现为海洋权利争端。一些争端本质上是陆地领土争端,但被人为包装成海洋争端,这就需要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主动作为,透过现象抓住争端本质,否则将纵容一些当事方玩弄“小伎俩”,破坏法律的严肃性,也无法实现“定分止争”的效果。
二是要明晰“药理”。现代海洋法律制度既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也包括一般国际法规则,两者互为补充。一些人片面强调《公约》,而否定历史性权利等基于一般国际法的权利,这种认识是极端错误的。
三是要准确“开方”。如果确定需要运用《公约》解决海洋争端,就需要准确解释或适用《公约》。《公约》是各方谈判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只有善意、全面、完整地解释和适用《公约》规定,才能维持《公约》的内在平衡,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变相套用《公约》程序解决陆地领土主权争端,明显是滥用程序。《公约》明确允许各国通过声明对有关争端排除适用强制程序,而无视相关规定强行启动程序或刻意削弱各国声明效力,则明显违背《公约》立法原意。
四是要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争端当事方是争端解决程序的主人,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针对国家间争端行使管辖权必须以当事国同意为基础,即“国家同意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公约》确认当事方自愿选择的争端解决程序具有优先性,第三方强制程序居于从属地位。这是因为不论采用何种争端解决程序,其根本目的在于和平解决争端,而不是制造新的矛盾。
李适时称,遗憾的是,有的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出于各种目的,刻意淡化“国家同意原则”在解决海洋争端中的作用,降低强制程序的门槛,这无助于争端的解决,还损害了《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誉。
他表示,菲律宾单方面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7月12日作出所谓最终裁决,中国国际法学会之前已就此仲裁案发表《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研究报告,明确指出仲裁庭管辖权裁决的六大谬误,鲜明表达了中国国际法学界的观点和态度。“仲裁庭对各界发出的正义声音充耳不闻,仍一意孤行作出裁决,令人遗憾”。(中新社香港电 记者 孙自法 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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