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专家:中国反对南海仲裁是推动国际法进步
编辑: 邢楠 | 时间: 2016-05-22 15:02:51 | 来源: 新华社 |
新华社海牙5月21日电(记者刘芳)中国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傅崐成20日在海牙接受外国媒体驻荷兰记者联合采访时指出,中国对南海仲裁案的态度和做法是在践行并捍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应继续坚持并推动国际社会全面正确理解《公约》,为国际法的进步作出贡献。
据傅崐成介绍,《公约》规定,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所调整的范围,有关争端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等,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接受强制仲裁。上述被一国排除的争端,其他国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无权管辖。
傅崐成说:“为什么《公约》给争端强制解决留了一道‘后门’?因为国际社会公认,有些涉及这四类因素的争端无法用强制程序解决。针对海洋划界问题,10年前中国就已经作出了排除性声明。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都作出了类似的排除性声明。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除美国未加入《公约》外,其他四个国家都进行了排除。这都是在践行国际法。”
针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傅崐成指出,菲律宾对15项诉求进行了包装,但事实上每一项诉求都与主权和海域划界密不可分,都在中国声明的排除事项之列。仲裁庭未能“刺穿伪造讼因的面纱”,反而背弃公正客观的原则,在管辖权问题上作出了错误的裁决。珍爱和捍卫国际法的学者有义务大力发声,纠正仲裁庭对《公约》的曲解。
他举例说:“菲律宾要求仲裁庭裁决某些岛屿是岛还是礁、拥有多少海洋权利,还称这些诉求与主权或划界无关。研究海洋法的人都清楚地知道‘海洋权利源自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即‘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也就是说,脱离主权,不先行决定岛礁的法律地位,就去谈它有多少公里领海、有没有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没有任何意义。”
曾获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傅崐成是国际海洋法专家,也曾深入研究英美公司法。他对媒体解释说:“在公司法领域,全世界的法律人都知道‘刺穿法人面纱’这个基本概念。把这个概念进一步延伸,刺穿伪造讼因的面纱、看透诉讼本因,避免法律程序和司法资源被滥用于非法利益,是所有司法和仲裁机构履职的当然之理。身为裁判,南海仲裁庭未能发现菲律宾单方面提起诉讼的真相,或者对真相视而不见,反而跟着菲律宾的小伎俩走,这是严重失职。”
傅崐成对南海仲裁庭给《公约》造成的伤害深感痛心和担忧。他说:“100多个国家经过9年艰苦谈判达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遭遇这样一种不幸的局面:一个退休的日本外交官、碰巧也是参与安倍政府修改日本和平宪法的人,指派了一个太太来自当事国的人任庭长,集合四个人组建了一个所谓仲裁庭,在另一当事国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情况下,对《公约》条款明确规定无管辖权的争端事项作出了有管辖权的决定。这是在伤害《公约》,是在践踏国际法。”
据悉,南海仲裁庭五名仲裁员除一人是当事方菲律宾指派外,其余四人由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日本前外交官柳井俊二任命。柳井俊二起初任命妻子是菲律宾人的斯里兰卡法官克里斯·平托为首席仲裁员,后因外界批评才更换为加纳籍法官托马斯·门萨。
傅崐成说:“任何文明国家的争讼程序法都必然有规定,裁判者面临个人利益冲突时,必须主动进行回避。仲裁庭组建之初竟然出现这样不可思议的问题,让人不能不质疑它到底能有多公正、多客观。”
傅崐成告诉记者,如何看待南海仲裁案,关乎怎样全面正确理解《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关乎国际社会通过《公约》建立的平衡机制。他说,如果大家都保持沉默,听任菲律宾滥权,听任一个临时性质、可能偏袒一方的五人仲裁庭扩权越权,将《公约》解释成为空话,这对国际法的权威、对国际司法机构的信誉都将是巨大的伤害。
傅崐成同时指出,法院也会犯错,何况一个临时组建的仲裁庭。一般合议庭的裁判除合议庭集体意见之外,永远都必须允许协同意见和反对意见的存在。有不少协同意见和反对意见所包含的法学原理和原则多年以后被证明是正确的,也正是这些不同意见推动了法律的进步。中国应该继续坚持对《公约》条款的正确理解,坚决批评南海仲裁程序及裁决过程中的不正确做法,以此推动国际诉讼和司法程序的改善。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对南海仲裁案的态度和做法,就是在为国际法的进步作贡献。
在接受外国媒体联合采访之前,傅崐成在荷兰乌得勒支大学、格罗宁根大学举办了两场南海问题讲座。他用翔实的历史资料和法学原理说明,南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中国政府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管辖。历代中国政府通过行政设制、军事巡航、生产经营、海难救助等方式持续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进行管辖。
傅崐成在讲座中强调,中国与有关声索国已就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议达成共识,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已经成为地区共识。中国坚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与邻国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问题。他说,谈判协商最能体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社会最行之有效的解决争端方式。“不妨看看任何国家的权威国际法课本,每个人都将发现这一简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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