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调整后的澳门特区行政区域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5号

 

根据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已经2015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文字说明

 

总理 李克强

2015年12月20日

 

 

国务院公布调整后的澳门特区行政区域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文字说明

 

为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面积明确为85平方公里。同时,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广东省珠海市边界之间的关闸澳门边检大楼段,即澳门特别行政区关闸以北至珠海边防检查站原旗楼之间用于兴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边检大楼配套设施的地段,划归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行政区域调整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包括陆地和海上两部分。

 

一、陆地部分

 

陆地部分由关闸澳门边检大楼段和鸭涌河段两段组成。

 

(一)关闸澳门边检大楼段。

 

1.由关闸广场与马场北大马路交界处以北围墙北侧1号点(北纬22°12′55.53″,东经113°33′03.33″)起,向西北沿弧状围墙北侧,经2号点(北纬22°12′55.88″,东经113°33′02.80″)至3号点(北纬22°12′56.39″,东经113°33′02.60″),再向北沿围墙东侧直线延伸至关闸澳门边检大楼附属楼顶东北角的地面正射投影点4号点(北纬22°13′01.33″,东经113°33′03.05″);

2.由4号点沿直线至关闸澳门边检大楼东北出入通道北端5号点(北纬22°13′00.96″,东经113°33′00.01″);

3.由5号点沿关闸澳门边检大楼弧状北墙的平行线,依次经6号点(北纬22°13′00.24″,东经113°32′58.75″)、7号点(北纬22°12′59.81″,东经113°32′57.12″)、8号点(北纬22°12′59.82″,东经113°32′55.51″)至关闸澳门边检大楼西北出入通道北端9号点(北纬22°13′00.24″,东经113°32′54.01″);

4.由9号点沿直线至关闸澳门边检大楼西侧围墙北端10号点(北纬22°12′59.97″,东经113°32′51.78″);

5.由10号点沿关闸澳门边检大楼西侧围墙至与鸭涌河南岸交点11号点(北纬22°12′59.61″,东经113°32′51.46″)。

 

(二)鸭涌河段。

 

1.由11号点起,向西至鸭涌河南岸堤脚12号点(北纬22°13′00.41″,东经113°32′49.34″);

2.由12号点沿鸭涌河南岸堤脚,依次直线连接13号点(北纬22°13′00.42″,东经113°32′47.64″)、14号点(北纬22°13′00.47″,东经113°32′47.42″)、15号点(北纬22°13′00.52″,东经113°32′43.72″)、16号点(北纬22°13′00.92″,东经113°32′42.68″)、17号点(北纬22°13′01.03″,东经113°32′39.68″)、18号点(北纬22°12′58.73″,东经113°32′36.21″)、19号点(北纬22°12′51.96″,东经113°32′32.87″)、20号点(北纬22°12′51.43″,东经113°32′32.67″)、21号点(北纬22°12′49.30″,东经113°32′31.25″)、22号点(北纬22°12′49.22″,东经113°32′31.04″)至澳门批发市场西侧23号点(北纬22°12′47.64″,东经113°32′30.18″);

 

3.由23号点沿直线至鸭涌河中心线上24号点(北纬22°12′47.97″,东经113°32′29.52″);

 

4.由24号点依次直线连接鸭涌河中心线上25号点(北纬22°12′47.11″,东经113°32′28.79″)、26号点(北纬22°12′46.88″,东经113°32′28.25″)、27号点(北纬22°12′46.92″,东经113°32′27.24″)、28号点(北纬22°12′49.11″,东经113°32′17.31″)、29号点(北纬22°12′49.09″,东经113°32′10.80″)、30号点(北纬22°12′48.81″,东经113°32′08.54″)、31号点(北纬22°12′48.51″,东经113°32′07.58″)、32号点(北纬22°12′48.57″,东经113°32′07.05″)、33号点(北纬22°12′48.69″,东经113°32′05.80″)、34号点(北纬22°12′44.30″,东经113°31′59.10″)、35号点(北纬22°12′34.72″,东经113°32′02.29″)至筷子基北湾河口处36号点(北纬22°12′26.52″,东经113°32′04.75″)。

 

二、海上部分

 

海上部分由内港段、路氹航道段、澳门南部海域段、澳门东部海域段、人工岛段和澳门北部海域段六段组成。

 

(一)内港段。

由鸭涌河陆地边界点36号点沿内港航道向南,与以下10个点依次直线连接:

1.内港锚地西北侧端点37号点(北纬22°12′24.1″,东经113°32′07.4″);

2.内港第31a号码头西南角向西约136米的内港锚地西边界点38号点(北纬22°12′08.3″,东经113°32′08.3″);

3.内港第10号码头西北角向西约152米的内港锚地西边界点39号点(北纬22°11′40.2″,东经113°32′01.0″);

4.内港锚地西南侧端点40号点(北纬22°11′18.7″,东经113°31′45.2″);

5.内港锚地南边界向东延伸至与内港航道东边界的交点41号点(北纬22°11′16.5″,东经113°31′48.7″);

6.航海学校西南侧海岸线最突出部向西南约162米的内港航道东边界点42号点(北纬22°11′11.6″,东经113°31′45.0″);

7.妈阁总站西侧海岸线最突出部向西约43米的内港航道东边界点43号点(北纬22°11′04.2″,东经113°31′42.1″);

8.妈阁总站西侧海岸线最突出部向西南约256米的内港航道东边界点44号点(北纬22°10′55.8″,东经113°31′41.4″);

9.融和门堤岸最南端向西南约353米的内港航道东边界点45号点(北纬22°10′37.2″,东经113°31′45.9″);

10.融和门堤岸最南端向西南约448米的内港航道东边界点46号点(北纬22°10′31.6″,东经113°31′50.1″)。

 

(二)路氹航道段。

由46号点沿路氹航道(规划)东边界,与以下8个点依次直线连接:

1.往内港航道与路氹航道的交点47号点(北纬22°10′23.9″,东经113°31′55.1″);

2.西湾大桥西侧与往内港航道南边界交点向西南约419米的路氹航道东边界点48号点(北纬22°10′19.5″,东经113°31′55.7″);

3.海滨公园近岸氹仔海滨休憩区拓宽处西南角堤岸向西约162米的路氹航道东边界点49号点(北纬22°09′25.2″,东经113°32′22.3″);

4.氹仔海滨休憩区最南端堤岸向西南约158米的路氹航道东边界点50号点(北纬22°09′02.8″,东经113°32′42.9″);

5.路氹城生态保护区二区西北角向西北约132米的路氹航道东边界点51号点(北纬22°08′43.3″,东经113°32′58.4″);

6.路环岛西南角海岸西侧最突出部向西北约219米的路氹航道东边界点52号点(北纬22°06′56.1″,东经113°32′53.9″);

7.路环岛西南角海岸西侧最突出部向南约548米的路氹航道东边界点53号点(北纬22°06′31.9″,东经113°32′58.7″);

8.路氹航道最南端东边界点54号点(北纬22°05′55.8″,东经113°34′15.5″)。

 

(三)澳门南部海域段。

由54号点起,与以下2个点依次直线连接:

1.路氹航道最南端东边界点经线与横琴大窝山最南端北纬22°04′36.0″纬线的交点55号点(北纬22°04′36.0″,东经113°34′15.5″);

2.横琴大窝山最南端北纬22°04′36.0″纬线与崖131天然气管道西侧100米平行线的交点56号点(北纬22°04′36.0″,东经113°36′36.8″)。

 

(四)澳门东部海域段。

由56号点起,与以下3个点依次直线连接:

1.崖131天然气管道西侧100米平行线与东经113°37′48.5″经线的交点57号点(北纬22°06′31.9″,东经113°37′48.5″);

2.东经113°37′48.5″经线与九洲港航道西侧100米平行线的交点58号点(北纬22°09′56.3″,东经113°37′48.5″);

3.口岸人工岛澳门口岸管理区北边界向东延伸与九洲港航道西侧100米平行线的交点59号点(北纬22°12′14.8″,东经113°36′18.9″)。

 

(五)人工岛段。

由59号点起,直线连接口岸人工岛澳门口岸管理区西北边界点60号点(北纬22°12′14.5″,东经113°34′15.8″)。

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段陆地界线,自该段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以2015年1月《国家海洋局关于港珠澳大桥项目用海的批复》(国海管字〔2015〕16号)确定的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分界线为区域界线。

 

(六)澳门北部海域段。

由60号点起,与以下3个点依次直线连接,至陆地边界起点1号点:

1.口岸人工岛西北突出部与澳门新城填海A区最近距离的中间点61号点(北纬22°12′32.7″,东经113°34′08.3″);

2.澳门新城填海A区北侧连接桥与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最近距离的中间点62号点(北纬22°12′44.0″,东经113°33′44.2″);

3.1号点东北方约135米与澳门海岸至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间水域中间线的交点63号点(北纬22°12′57.6″,东经113°33′07.3″)。

 

注:上述坐标值采用WGS84坐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