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环保、公安可联合执法

记者日前从西藏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为有效规范全区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衔接配合工作,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西藏自治区环保厅和公安厅结合全区实际情况,日前出台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规定在出现诸如在同一区域、时段内高发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环保部门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或其他情形下发现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环境犯罪线索的案件等8种情况下,环保和公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

 

哪8种情形可联合执法?

 

据西藏自治区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两部门出台《规定(试行)》的目的,主要是建立起环保、公安部门之间的联动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完善联席会议、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发挥部门职能优势,畅通信息沟通、共享渠道,扩展案件线索来源,统一执法尺度,形成打击合力,重点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西藏的生态环境持续良好。

 

按照《规定(试行)》,环保、公安两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的情形有以下8种:

 

第一,在同一区域、时段内高发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环保部门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或其他情形下发现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环境犯罪线索的案件。

 

第三,环保部门对违法犯罪事实认定不清,需公安部门予以办案指导的案件。

 

第四,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或其他情形下发现违法事实清晰,明显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环境犯罪的,但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以保全的案件。

 

第五,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中,遇到暴力反抗、恶意阻挠环境执法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

 

第六,环保、公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或其他情形下,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紧急情况的案件。

 

第七,公安部门对自行侦办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需环保部门配合做好取证、检验、评估的案件等。

 

第八,其他需要两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的案件。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两部门间需要及时互通,公安部门在接报后要按照110接警要求立即进行处理。”这名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环保、公安两部门在进行环境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时,遇到重大事件时会相应地开展统一行动,并根据各自职能优势相互配合,从而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怎样做好衔接配合?

 

西藏自治区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做好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环保、公安两部门将建立案件移送机制。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的;非法排放、倾倒危险物质,盗窃、损毁环境检测设备,拒不配合环保执法检查、调查或严重阻碍、阻挠环保部门执行公务,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损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等情形的,要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已经获取的相关证据或材料。

 

《规定(试行)》还明确指出,各级环保、公安部门需要建立联络制度、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形成全区环境执法联动网络,加大侦破力度。

 

此外,《规定(试行)》还提到,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涉及草原、森林、土地、水资源等方面,可邀请农牧、林业、国土、水利等部门共同参与执法,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对因环境执法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涉及维稳和国家安全的案件,环保、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在统一领导下进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