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介绍人大对提委会组成作出规定的三点考虑
编辑: 左妍冰 | 时间: 2014-09-02 10:37:05 | 来源: 中新社 |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1日在香港介绍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将来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规定的提名委员会,应沿用目前选举委员会由1200人、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组成的办法,并维持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现行有关委员产生办法的规定。
李飞表示,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有三点: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体现均衡参与的原则,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
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李飞说,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看,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其“广泛代表性”的内涵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的内涵是一致的,即由四个界别同等比例组成,各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法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委员。
李飞指,从香港基本法起草文件看,行政长官普选时,候选人要由提名委员会提名,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香港社会的共识,从立法原意上讲,提名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相同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提名委员会要按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组建,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李飞指出,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关于“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的规定,已经明确了提名委员会与选举委员会在组成上的一致关系。鉴于香港社会对这个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为正确贯彻落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把“参照”改为“按照”,并明确了“按照”的具体内容,为下一步提出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指明了方向。
体现均衡参与的原则
李飞说,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办法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时经过广泛咨询和讨论所形成的共识,凝聚了各方面的政治智慧。香港回归以来行政长官的选举实践证明,选举委员会能够涵盖香港社会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体现了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均衡参与,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行政长官普选时,全港合资格选民依法享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怎么体现均衡参与?最主要的是通过提名委员会,使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时,有平等的发言权。提名委员会按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组建,既是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的要求,也是行政长官普选时体现均衡参与的客观需要。
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
李飞称,考虑到有关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规定是2010年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时作出的,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委员总数已从800人增加到1200人,四个界别同比例增加,获得各方面的认同和支持,提名委员会按照这一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作出规定比较适当,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中新社香港9月1日电(记者 赵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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