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流民意期盼各界放下歧见按基本法推进民主进程
编辑: 左妍冰 | 时间: 2014-08-28 09:58:58 | 来源: 新华网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审议香港政改问题,并将对相关问题作出决定。香港主流民意期盼,在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后,社会各界能够放下歧见,在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基础上,共同推进香港民主化进程,实现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
事实上,尽管香港社会对于行政长官普选一些程序等问题存在分歧,但广大市民都热切期待能够于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近期,香港有相当多市民明确表示,“一人一票”选举行政长官是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当日出版的《星岛日报》在社论中表示,中央处理香港问题始终坚持维持香港“稳定繁荣”的方针。《香港商报》时评表示,香港可以“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行政长官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其实都足够体现选票相等和参选人不受不合理限制的精神。
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可以实现普选完全是基本法所赋予的,香港社会普遍认同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落实普选。
《香港商报》在题为《不能以所谓“国际标准”凌驾基本法》的时评中表示,唯有按照基本法,才能落实普选目标,除此以外别无他途。将“国际标准”凌驾基本法之上,无疑是本末倒置的危险举动,非但严重损害香港法治精神,也是挑战基本法和“一国两制”。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姚祖辉表示,香港回归17年来,一直坚定不移地实践“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实现了香港的长治久安与繁荣稳定。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应清楚认识到,这都是以“一国”为前提而实现的。因而,在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无疑也应在“一国”的大前提下,以基本法为依据,进行讨论。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会长陈曼琪律师表示,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基本法第45条对行政长官选举的规定,包括提名委员会须具“广泛代表性”,并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等,不仅是一个民族及国家的坚持,亦有国家及本地的法律依据,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绝非无理限制。
香港社会在行政长官普选的讨论中,在提名委员会组成、提名民主程序等问题,还存在争议。香港《文汇报》的社评表示,根据宪法和基本法,中央对香港特区的政制发展具有决定权。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就行政长官普选的核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息纷止争,凝聚共识,顺利落实普选。
《大公报》在社评中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是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要严格按照基本法,从香港的实际出发,审慎、稳步前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取向,与港人为善、与普选为善,态度是积极、负责而又对港人给予充分信任与期盼的。港人切不可辜负普选良机,更不可辜负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的厚爱。
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期望,在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之后,香港社会能够继续根据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以平和、务实、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意见及建议,逐步走向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这个目标。
陈曼琪律师也表示,现在最迫切的工作,是凝聚共识,在现有基础上依据人大常委会决定及基本法优化及推进政改,迈向及实现2017年普选之路。(新华网香港8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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