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在香港:完备法规和科学程序令暴力摩擦少见
| 编辑: 关春英 | 时间: 2014-04-27 13:47:15 | 来源: 新华网 |
新华网香港4月26日电(记者牛琪刘欢)近日,浙江和安徽等地发生的城管与民众冲突事件再次将“城管”这个职业推向舆论风口。在香港,“城管”是否存在?职权范围有多大?也会和小贩或民众发生类似的冲突吗?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事实上,在香港没有“城管”的职业名称,香港特区政府食物环境卫生署下辖的小贩事务队承担了实际意义上的城市管理职责,与内地不同,香港对小贩实行持牌管理,即如未能申请到牌照,就不能在街边随意摆摊。
同时,一系列责任主体明晰、执法程序规范的法规条文,如《公共卫生及市政条例》《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噪音管制条例》《废物处置条例》等,也为香港在城市管理的实际操作上奠定了良好基础。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除非领有食环署签发的小贩牌照,任何人均不得在街道上贩卖,违例者会被检控,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1个月。
按食环署现行的执法策略,小贩事务队对于售卖禁售、限制出售食物或熟食的无牌小贩,会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包括在有足够证据下拘控小贩及检取其生财工具和货品。
具体执法程序上,香港特区政府食物环境卫生署相关部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无牌小贩的贩卖活动不涉及售卖禁售或受限制出售的食物或熟食,也不在主要通道或行人络绎不绝的地方进行,小贩事务队人员会“先警告、后执法”,在口头警告无效后采取检控行动。
尽管可以执法,但小贩事务队并没有定罪权和处罚权。所有处罚程序必须经由法庭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后才做出裁定。因此,小贩与监管者便基本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由于摩擦而产生的暴力行为也就较为少见。
“如在拘捕行动中遇到反抗,小贩事务队人员则会马上联络警方派员到场协助。”食物环境卫生署相关部门介绍说。
香港对小贩管理的目标十分明确:采取执法行动,减少街上的非法贩卖活动;安排符合资格的小贩迁入新建的公众街市,并在一般情况下执行不再签发新小贩牌照的指引,从而减少持牌小贩在街头的贩卖活动;采取执法行动,尽量降低小贩在街头贩卖和店铺把营业范围非法扩展至街上所造成的滋扰。
据了解,香港小贩牌照基本上分为以下两类:固定摊位小贩牌照和流动小贩牌照,其不得发给未满18岁的人士。截至2013年12月底,市区共有5711个固定摊位(不包括临时小贩牌照)和226个流动小贩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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