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法司徐宏司长在南海仲裁案中外媒体吹风会上的介绍性发言

条法司徐宏司长在南海仲裁案中外媒体吹风会上的介绍性发言

 

海峡飞虹消息:最近一段时期,有报道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将于近期作出最后裁决。大家都很关心这个仲裁结果,也很关心中国政府怎么看,怎么办。事实上,中方已在不同场合多次表明,由于仲裁庭对这个案件明显没有管辖权,一个无权机构作出的裁决,当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不存在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大家关心中国的上述立场是否符合国际法?今天,我愿从国际法角度谈谈中国持上述立场的道理。

 

第一个问题,仲裁庭能管些什么?

 

强制仲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立的一个新的和平解决争端的程序。大家知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多种多样,强制仲裁只是其中之一,而且与谈判协商等方式相比,它是次要的、补充性的方式,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简单说,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它只能用来解决该《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如果有关事项超出了《公约》规定,就不能采用强制仲裁。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所调整的范围,当然不能就此问题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第二,如果有关争端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活动或执法活动等,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接受强制仲裁。这种排除对于其他缔约国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被一国排除的争端,其他国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无权管辖。

 

第三,如果当事方自行选择了其他方法解决有关争端,不应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第四,当事方必须先就争端解决方式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如当事方没有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就不应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上述四项条件实际上是缔约国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四道门槛”。它们是一揽子的、平衡的规定,应该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适用。

 

根据上述条件,我们来衡量菲律宾单方面所提的仲裁,不难看出,菲律宾所提仲裁在国际法上至少是“四违反”,属于典型的“滥用”。一是菲律宾提请仲裁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二是即使有关事项涉及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也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被中国2006年声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三是中菲还达成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请仲裁;四是菲律宾未尽就争端解决方式与中方交换意见的义务。

 

同样,仲裁庭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没有遵循上述条件。关于这一点下面我还要谈到。

 

条法司徐宏司长在南海仲裁案中外媒体吹风会上的介绍性发言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说菲方诉求是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

 

有人可能问,中国说菲方所提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但菲律宾并没有要求仲裁庭就主权问题作出决定,仲裁庭在去年10月29日就管辖权问题作出的裁决中也认为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不属于主权争端,为什么要相信中方的一面之词?国际法重在讲事实、讲根据。对于这个问题,我想用事实来说话:

 

大家注意到,仲裁庭管辖权裁决自行设定了判断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主权争端的标准。暂且不说这些标准是否全面、适当,即使按照仲裁庭自定的标准,他们得出结论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按照仲裁庭的标准,要确定菲方诉求是否涉及主权问题,就要证明“菲律宾所提诉求会明示或默示地要求仲裁庭先行就主权问题作出决定”,或者“菲律宾提起诉求的实际目的在于提升菲律宾在中菲主权争端中的地位”。然而,仲裁庭在论证过程中,仅仅是接受了菲律宾“并未要求仲裁庭就主权问题作出决定”这一单方面说法,而没有考察仲裁事项与领土主权的客观联系,更忽略了菲律宾提起仲裁的真实目的和实际效果。

 

让我们先看菲律宾提起仲裁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大量证据表明,菲律宾提起南海仲裁案的真实目的就在于否定中国对南沙岛礁的领土主权,并将其非法窃取中国南沙岛礁的行为合法化。在此,我仅举一例。2013年1月23日,即菲律宾启动仲裁程序的第二天,菲律宾外交部发布一份仲裁程序问答文件,其中明确将案件的目的描述为“保护我们国家的领土和海洋区域”,声称不要“放弃我们的国家主权”。尽管菲律宾对其诉求进行了包装,表面上看确实没有直接提及主权问题,但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这只是一种诉讼技巧,既不光明正大,也谈不上有多高明。菲律宾自己已经把他们的真实意图露骨地都讲出来了,仲裁庭为什么还装作听不见,还要替菲律宾掩饰?

 

让我们再看菲方诉求的实际效果又是怎样的。事实上,仲裁庭受理和认可菲律宾的诉求,将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的领土主权产生实质性影响。因为大家知道,中国历来对整个南沙群岛主张领土主权,南沙群岛的每一个岛、礁、滩、沙,作为南沙群岛的组成部分,均属于中国的陆地领土。菲方将南沙群岛进行“切割”,要求仲裁庭就南沙群岛的8个单个岛礁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进行裁定。如仲裁庭受理并认可这样的诉求,实质上将否定中国将南沙群岛作为整体主张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立场。这一点,大家都看得很清楚。有不少媒体分析说,一旦仲裁裁决出台,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将受到限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难道仲裁员看不到?

 

此外,关于仲裁事项与中菲海域划界的关系问题,国际法上的多数观点和普遍实践是,类似菲律宾要求确定岛礁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的这种诉求,与海域划界密不可分,这类问题显然属于与海域划界相关的争端。但仲裁庭为了证明菲律宾诉求不属于中国2006年声明所排除的范围,罕见地声称二者是可分的。这种“切割”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普遍的国际法实践,甚至与该仲裁庭中两位仲裁员在以往学术著作中一贯所持的观点也不一致。两位仲裁员此前一直认为岛礁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与海域划界二者相互关联,这次突然颠倒立场,恐怕需要给世人一个可信的解释。

 

仲裁庭关于管辖权问题的裁决的漏洞还有很多,很多理据都经不起推敲,其结论是完全错误的。总而言之,仲裁庭把手伸得太长,管了不该管的。为此,仲裁庭千方百计绕过行使管辖的“四道门槛”,很难令人相信其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仲裁庭违背了应基于事实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辖权结论的根本原则,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中国当然不予承认。一个根本没有管辖权、自始就不应该出现和存在的机构就仲裁事项所发表的任何意见,充其量只能代表这几个人的观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谈不上所谓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就是不遵守国际法吗?

 

有人说,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是违反国际法。我必须强调,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正是为了履行《公约》的国际法义务,也是为了反对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维护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是国家的权利,对于一个明显是无理取闹的程序,中国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参与和接受。大家很清楚,不接受、不参与非法提起的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并非中国首创,国际上不乏先例。

 

中国政府历来主张,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争端应通过谈判解决。对于关乎国家领土主权、海洋权利等重大敏感问题,很多国家都不接受通过第三方解决争端。因为这类问题涉及国家的核心利益,换作其他任何一个国家,也都不会接受一个并非由其自愿选择的第三方机制的管辖,也不会接受这种机制强加的解决方案。实际上,在谈判制定《公约》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海洋争端获得了各国“压倒性支持”。这反映了多数国家的普遍实践。

 

中国一向致力于与有关国家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和谈判和平解决在南海的争端。如果某些国家执意要在涉及中国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的问题上,通过所谓强制仲裁对中国施压,不仅无助于解决争议,相反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